团市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规定制定团市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外区域,是指天津市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严格环外区域公务活动审批。环外出行必须参照团市委财务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的规定执行,环外出行费用视同差旅费,团市委书记班子成员环外出行情况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各部门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出具由相关同志签字批准的出差申请表、会议通知、活动日程、培训安排、调研计划等凭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进行报销。机关将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除书记班子认为有必要开展的相关工作或活动外,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行活动,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环外区域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出行费用经费保障渠道不变,严格参照差旅费经费渠道管理。
第五条 环外区域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前提下,机关干部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多名工作人员赴同一地点办理同一事项,全部选择驾驶私家车出行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拼车前往,尽量不采取一人一车方式,且只能驾车的工作人员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驾驶私家车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乘坐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或由机关租用社会化保障平台车辆出行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环外区域出行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部门分管书记批准,住宿费按照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标准凭据报销。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机关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开支标准表.doc
团市委干部公务出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