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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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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团市委机关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团市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效益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条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明确财务审批权限;严格财务收支程序,保证机关工作的运转;监督各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科学合理配置单位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范围:团市委党组授权团市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执行。团市委计财科是团市委的会计职能机构,受团市委办公室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对团市委机关各部室进行指导、监督、审核、管理,同时代表团市委行使主管单位对所属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职能。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及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团市委预算内及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有计划的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编制团市委机关及各部门预算,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条 计财科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结合团市委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编制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及各直属单位预算草案,团市委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团市委计财科提交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原则上只能报送一项项目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计财科负责项目汇总,经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筛选并审议通过后,由计财科向市财政局申报。各部室、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要求,不得超支和超范围自行调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经团市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批准,在确定资金来源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六条 对于团市委各部室已纳入预算的经费及当年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经费支出时,1万元以下(含1万元)需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签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需增加分管书记签字。5万元以上,须经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凭实施文件及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实施。

    以上所述金额系指单笔票据或同一事项票据金额累计所达到的金额,报销人不得故意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七条 除各部室纳入预算的业务费及财政追加的当年专项经费以外,团市委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由团市委办公室比照本办法第六条具体实施。

    第四章 会议及培训费报销办法

    第八条 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严安排会议和培训活动经费。

    第九条 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团市委举办的各类会议除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等举办的会议外,均须以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后选定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团市委举办会议的场所,会议定点名单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第十条 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团市委、市青年联合会、市学生联合会、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换届会议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其他各部室的战线会为三类会议(市委会议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数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数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指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费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二类会议标准为住宿费220元/人,伙食费140元/人,综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90元/人。三类会议标准为住宿费180元/人,伙食费130元/人,综费40元/人。对团市委各种会议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核算支出,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团市委及机关各部门应按照年度财政统一预算安排的会议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及我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团市委涉及上述培训的部门,培训计划应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具体报销标准为15天以内的培训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天数,报到和撤离天数分别不得超过一天。综合定额标准为350元/人/天(含住宿费14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 ,资料、交通和其他费用40元/人/天)。讲课费执行副高以上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1000元;正高以上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前面所述的讲课费标准全部为税后标准。

    第十二条 团市委及部门举办的其他培训应严格参照上述标准,超支不予报销。已经纳入机关经费预算的部室或有专项经费的部室应至少在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活动的前一周向团市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文件,由团市委办公室计财科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若符合规定,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委托团市委计财科实施相关手续。办理会议或培训完毕,结算时需向计财科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签到单、会议日程、宾馆住宿名单等原始单据。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按《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城际间交通费用具体报销标准为局级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座、软卧;飞机经济舱;轮船(非游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硬座;飞机经济舱,轮船(非游船)三等舱。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报销原则为超标准支出不补,低于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差旅费时需出具由部室分管书记签字批准的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及机票、车票等凭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再报销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本部室分管书记及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出差时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按规定必须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章公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待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招待费用报销时须持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明细表,若有用餐还需提供菜单。公务接待明细表要据实填写(格式见附件2),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并由本部室分管书记签字和团市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具体标准:住宿费省部级可以使用套间,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标准间。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宴请一律不上白酒,且120元包括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只能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高档会所,不得赠送礼品。结算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

    第二十条 当团市委总体公务接待费达到财政下达的公务接待费预算控制数时,将停止报销所有公务接待费。因团市委总体公务接待费控制数较小,故优先考虑涉及全团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不报销部室产生的公务接待费用。涉外接待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接待标准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附件3)。

第七章 团市委经费下拨基层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经费下拨至基层或外单位时,以基层或外单位能否同意在必要时仅对所拨付的该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审计作为先决条件,并签署书面承诺协议。部室需起草拨款文件,经分管书记签字后方可实施,拨款后由收款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并加盖公章。对同一项目一年拨款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对同一单位一次或一年累计拨款达到10万元以上时团市委办公室将向书记办公会提出审计建议,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室所拨付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做到财政资金应采尽采。

    第二十三条 团市委政府采购工作由团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机关及各部室会议、印刷、机票、通用设备及办公家具购置等凡符合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办公家具及通用设备购置应该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见附件4)、《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见附件5)执行。各部室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团市委办公室政府采购责任人报送采购计划,经团市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由政府采购责任人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程序操作。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而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一律不予报销。对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自行采购项目包括设计费、制作费、广告宣传费等需至少询价三家以上具有相同类型和资质的供货单位,提供报价明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价值不到800元、但批量购买的办公家俱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前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购置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请购单,提出请购申请,经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购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团市委机关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不包括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具体为:对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批量或单价报废价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批量或单价报废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需增加办公室分管书记签字。批量或单价报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经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办理销账手续。固定资产的残值要如数入账,不能挪作它用。团市委直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以确保机关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公务卡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规定,凡在《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6)内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的开立。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团市委机关办理的范围为机关编内干部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团市委机关在天津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选择工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最长56天的透支免息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知计财科,由计财科为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机关,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2万元。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卡,并通过团市委办公室计财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2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公务车存车费、高速费、燃油费等零星物品或服务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因出差和购买商品、劳务、接待等公务消费,在规定的开支用途、审批额度内刷卡支付。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应提供原始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等报销凭证,经审核确认后的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如收款单位不能刷POS机,必须由收款单位提供不能刷POS机的证明。POS机小票遗失的,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向财务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如仍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将由计财科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持卡人卡号等信息,通过财政部门在服务器上查询出该笔交易的消费日期和金额,计财科据此按正常程序报销。持卡人应根据银行短信提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计财科,以便及时处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10日内(含节假日)或出差返回3日内,到计财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账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计财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团市委机关各部室活动中,经费不足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确需引进外单位资金的,需向办公室提供协议、函等有关文件,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建议,经该部室分管书记批准后,资金才能入账。凡需要支付的费用,必须账户内有资金,不垫付或预支费用,支付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团市委所属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社团或协会等组织财务工作规范运行,特别是对资金账户能够有效监督,团市委将对以上账户资金进行统一监管,监管方式将另行出台办法,但资金使用须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团市委直属单位工作规范运行,特别是对财务工作能够有效监督,团市委将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团市委直属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权在团市委办公室计财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

    2、公务接待清单(参考格式).doc

    3、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doc

    4、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doc

    5、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doc

    6、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

 

编辑: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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