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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 2025年09月17日 来源 团市委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工会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具体措施>和<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25〕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团市委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结合团市委机关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团市委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市总工会和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团市委领导同意。

  第二条  团市委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团市委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口径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基层工会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收入之外的各项收入。如: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2.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2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不超过300元/人,奖励范围和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增加一次全员参加的职工文体活动。

  2.用于工会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不超过500元。

  3.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工会购置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用于工会开展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活动,可以向实际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不超过150元。

  5.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不超过200元。

  6.工会开展各类活动或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5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不超过500元。

  7.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聘请老师和教练的酬金标准为每次每人不超过400元。

  8.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比赛,需组织参加人员进行集中排练或训练的,可以向参加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排练或训练补助,每天每人不超过100元,每次活动或比赛每人累计发放排练或训练补助不超过1000元。

  9.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安排就餐,就餐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元/人,正餐不超过40元/人,全天就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按照以上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伙食补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多报伙食补助。

  10.工会在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的各类比赛及赛前集训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11.职工健身活动是职工文体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会自身健身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但文体活动支出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基层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等,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12.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明确补助标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3.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活动,可以向实际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不超过150元。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

  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和疗休养标准,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疗休养经费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

  (五)会员活动支出

  1.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春秋游的基础上组织会员开展四季游活动。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发放兑换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本市公园年票和旅游景区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开展春秋游(四季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工会组织会员在本市或区域开展春秋游(四季游)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四次,每次春秋游(四季游)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春秋游(四季游)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四季游)。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电影兑换券、本市公园年票和旅游景区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商家等灵活便捷方式发放》。

  2.工会可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商家等多种途径,自2025年至2030年,每年向会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会消费券管理办法。

  3.工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工会根据会员需求和本单位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商家等多种途径发放节日慰问品,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全年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不得超过2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工会各项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严禁将当年经费全部用于发放节日慰问品,严禁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发放节日慰问品。

  4.工会向工会会员进行生日慰问,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和本单位实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下商家等多种途径向会员发放不超过4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券等慰问品,但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5.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不超过1200元。为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工会加大对生育二胎、三胎会员的慰问力度,生育二胎慰问品不超过2000元,生育三胎慰问品不超过3000元。

  6.工会经费可用作会员生病住院的慰问补助,普通住院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患重大疾病住院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挂床治疗者不在慰问范围内)。因工伤、患职业病或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会员,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团市委工会向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申请职工重病关爱资金。(慰问重病住院会员病种范围见附件1)

  7.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慰问补助。补助标准为:会员本人每人2000元现金,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现金。

  8.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给予600元的慰问金。

  9.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按照市总、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困难帮扶有关规定和要求,工会可以给予困难帮扶资金。可由本人向工会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工会名义进行慰问,每人每年给予困难补助不超过1000元现金。

  10.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工会可以向当年退休的会员赠送不超过12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同时,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等。

  (六)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六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书屋、 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一等奖人均物质奖励不超过4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不超过150元。

  2.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意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不超过500元。

  3.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 (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 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4.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 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保护支出。工会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 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不超过150元。

  (二)法律援助支出。工会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因难职工帮扶支出。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全国总工会、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有关文件明确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 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基层工会应给予救助。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四)送温暖支出。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其他维权支出。工会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学习培训和讲课酬金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2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工会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工会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评选表彰、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支付代理记账和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以及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照规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于当年年底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市委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总工会慰问重病住院会员病种范围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工会

  2025年7月25日

  附件1

  市总工会慰问重病住院会员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

  3.脑卒中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即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7.终末期肾病

  8.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

  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0.脑肿瘤

  11.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2.脑炎或脑膜炎

  13.深度昏迷

  14.双耳失聪

  15.双目失明

  16.瘫痪

  17.心脏瓣膜手术

  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9.重型颅脑损伤

  20.严重帕金森病

  21.III度及以上烧伤

  2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4.语言能力丧失

  2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主动脉手术

  27.多发性硬化症

  2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或因执行公务导致的)

  29.植物人状态

  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1.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32.原发性心肌病

  33.重症肌无力

  3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5.坏死性筋膜炎

  36.终末期肺病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8.白血病

  附件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工会

  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二)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制定慰问职工、困难补助、帮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

  2.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津工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

  2.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4.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严禁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小金库”。

  11.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四)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

  2.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严禁在《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应按“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后执行。

  2.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

  2.严禁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支出各项大额资金。

  3.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三、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1.严禁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2.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3.严禁下级工会不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4.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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