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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年02月08日 来源 中国共青团网 

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青联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党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妇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党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创建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形成促进青少年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合力,经中央批准,原“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调整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并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全国妇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年1月17日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
(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妇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年1月1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形成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的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是经联合创建单位共同认定,在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联合创建单位包括: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具体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第四条 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建周期为2年,命名数量从严把握。

第二章 创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各联合创建单位所在系统中,直接服务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的基层单位,包括有关单位的业务部门、服务机构,可以申报创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包括以下单位或者组织机构:

  (一)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二)基层综治中心;

  (三)基层网信部门、互联网行业企事业单位;

  (四)基层共青团组织、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年之家”、青少年宫,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和其他青少年服务机构。

  (五)基层妇联组织(妇儿工作机构)、“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相关社会组织、妇儿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和其他妇儿服务机构。

  (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少年法庭;

  (七)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

  (八)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九)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治安、反邪教、刑侦、食药侦、网安、监管、交管、法制、禁毒等基层科、所、队、室;

  (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登记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热线)、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

  (十一)司法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十二)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十三)基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益性文化单位;

  (十四)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消费维权机构;

  (十五)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送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县级融媒体中心及相关栏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机构。

  其他符合条件但不在联合创建单位系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团委推荐,可以按规定参与创建。

  第六条 申报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立足本系统基本职能,创造性开展服务青少年发展、维护青少年权益专项工作、专题活动,在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成效;

  (三)及时受理青少年咨询和投诉,建立与共青团组织及其12355青少年服务台,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个案转介、工作会商、联合处置机制;

  (四)重视并规范开展创建工作,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工作;

  (五)对服务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的具体事项和标准作出公开承诺,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有行政级别的(或者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当为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单位或者组织机构;

  (七)配套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第七条 创建单位或者组织机构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对照《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分类创建项目》(附件1)内容指标,面向基层,面向个案,聚焦解决实际难题,打造特色品牌项目。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共青团中央发布创建工作通知,启动创建工作。

  第九条 申报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机构,对照创建要求,经过自查自评后进行申报。

  第十条 省级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申报创建单位工作业绩、创建条件、社会评价等情况,采取现场检查、集中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初评,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每个系统申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符合条件但不在联合创建单位所在系统的申报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团委负责审核、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经共青团中央会同联合创建单位初核、公布后,进入为期2年的创建阶段。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当对照创建项目,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路径,加强创建过程管理。期间,共青团中央会同联合创建单位及时予以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 创建期满后,共青团中央会同联合创建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及分类创建项目指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拟命名名单。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机构,经所在系统的联合创建单位会同省级团委特别推荐,可以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由共青团中央对拟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共青团中央会同联合创建单位对获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和组织机构授予牌匾。

第四章 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各联合创建单位将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纳入本系统相关工作安排,确定本系统创建活动的责任部门,深入调研本系统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并解决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共青团中央组织各系统交流创建情况,提升创建和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省级团委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创建要求,加强对各自推荐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及创建单位的直接指导,通过学习、培训、调研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与创建内容相关的各项工作,加强与所服务青少年群体的面对面交流,为青少年解难题、办实事。

  第十七条 各联合创建单位应当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寒暑假期和新法颁布实施等节点或者时段,组织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及创建单位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工作动态、成效和经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各联合创建单位推动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相关指标项目内容,积极对接文明城市等全国性创建活动。鼓励各联合创建单位将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本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加强经费等资源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或者组织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牌匾,在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以便青少年知晓,并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团委及相关部门承担辖区内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共青团中央会同各联合创建单位每两年组织对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进行复核,复核标准与审核命名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命名;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审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通过两次复核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实行抽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查核实,由共青团中央会同相关联合创建单位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履职不力,创建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创建中弄虚作假,存在欺报、瞒报、贿审等行为的;

  (四)单位或者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五)严重损害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形象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牌匾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不得私自复制,牌匾只可在所命名单位工作场所悬挂。所命名单位应该认真保管好牌匾,损坏、丢失的一般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因工作职能变更,不再直接从事创建项目相关工作的,命名自动取消,可以保留牌匾作为纪念存档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共青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工作。支持地市级团组织和具备条件的团组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培育选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青联发〔2008〕25号)、2010年10月21日印发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分类创建项目

  2.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牌匾制法说明

  附件1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分类创建项目

  各系统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或者组织机构,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在以下项目中取得较为突出的工作成效。

  一、宣传系统

  (一)积极宣传倡导促进青少年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将促进青少年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三)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广泛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

  二、政法委系统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涉青少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二)指导支持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青少年保护工作。

  三、网信系统

  (一)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网络空间自我保护意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三)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置涉青少年相关舆情。

  四、共青团组织

  (一)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青春自护、心理健康和网络素养教育。

  (二)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依托组织化渠道,及时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

  (三)履行发现和报告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义务,稳妥回应、协助处置涉青少年重大典型案件,畅通青少年个案转介机制。

  (四)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参与和承接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服务工作,稳定联系一定数量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具备较强的法律、心理专业服务功能。

  五、妇联组织

  (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完善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二)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维权服务,转介机制通畅,专业力量队伍稳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三)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促进作用。

  六、法院系统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二)设置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三)联合当地团组织推进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其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跟踪帮教、家庭教育指导、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作青少年法治文化产品,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或司法建议等。

  七、检察院系统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二)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员额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三)联合当地团组织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其他多种方式,支持、引导青少年事务社工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作青少年法治文化产品,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等。

  八、教育系统

  (一)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落实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规定。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二)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自护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

  (三)健全留守、随迁、困境、残疾学生关爱帮扶机制,完善控辍保学制度。

  (四)专门学校分级分类做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教转化等工作。

  九、公安系统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警力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联合当地团组织推进未成年人警务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其他多种方式,支持、引导青少年事务社工协助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和毒品预防、交通事故预防、溺水防范等工作,制作青少年法治和自护教育文化产品,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等。

  (五)建立健全“护学岗”和“校家警”联动护学机制,维护校园周边良好安全环境。

  十、民政系统

  (一)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受理、转介并推动妥善处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加强养育、医疗、康复和教育等工作。

  十一、司法行政系统

  (一)联合当地团组织推进未成年人矫正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青少年事务社工协助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工作,提高涉案青少年转化率。

  (二)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和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涉青少年的矛盾纠纷。优先办理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服务案件,依法减免费用。

  (三)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禁毒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一)依法维护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及时受理、依法化解涉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积极开展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青年就业创业服务。

  (三)积极面向用人单位、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

  十三、文化和旅游系统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的表演活动和在线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二)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及时查处对青少年有不良影响的网络文化产品和典型案件。

  (三)公益性文化单位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设青少年专场并提供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服务。

  十四、市场监管系统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二)畅通12315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未成年人投诉调解力度,规范未成年人消费重点领域,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涉及青少年的广告、网络营销领域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五、广电系统

  (一)积极创作、传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二)加强青少年发展政策宣传工作,报道青少年先进典型,发布促进青少年成长发展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关注并推动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和恶性案件。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事)件。

  附件2

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牌匾制法说明

  一、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二、字体和字号:

  (一)名称标准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字号为190磅。

  (二)命名单位“共青团中央 某某联合创建部委”,授牌时间“二〇XX年X月”,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字号为75磅。

  三、颜色:“维护青少年权益岗”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布局:名称居中,命名单位和授牌时间位于右下角。

  五、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地市及以下为480mm×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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