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团市委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出市、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请销假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私出市管理
1.团市委机关干部因私出市须在离津前一周上交《团市委干部因私离津登记表》并报办公室备案。离津申请须注明离津人员名单、离津日期、离津事由等内容。
2.机关干部因私出市办理时,团市委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须先经机关纪委查询信访举报情况后, 再办理其他手续。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正处级及主持或牵头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正职)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各部室负责同志(副职)及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副职)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团市委机关部室干部须经团市委部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分管书记。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要将审批后的登记表报团市委办公室备案。
二、因私出国管理
1.因私出国(境)办理证件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市委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津团组【2016】92号)文件要求执行。表格填写应按照本次下发的团市委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为准。
2.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团市委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出国(境)须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其他手续。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部门)、分管书记、团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部门、分管书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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