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市委系统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团市委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严肃值班纪律,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全时畅通,信息接收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市政府津政办发【2016】92号《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文件的最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值班设置 第二条 团市委设专门值班室,履行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各直属单位要相应设值班室,贯彻执行有关值班工作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能。 第三条 团市委和各直属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安排带班领导1人、值班员1人。 第五条 团市委机关每月25日前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机关干部值班表,并上传至团市委OA系统或网站。各直属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值班、带班情况上报至团市委办公室 。 第六条 值班通常设白班(8:30至18:00)、夜班(18:00至次日8:30)和节假日班(指双休日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值班): (一)白班。工作日白班期间,由机关办公室承担。 (二)夜班。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双休日可实行带班领导电话带班,如遇突发事件,带班领导须在一小时内到岗,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 (三)节假日班。重要节假日,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24小时值班。节假日值班分三个时间段:8:00-13:00;13:00-18:00;18:00-次日8:00。遇特殊敏感时期,应按照上级要求增加值班力量。 第三章
值班职责 第七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关注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信息,掌握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资源配置和协调指挥的组织程序。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
(四)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
(五)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六)及时搜集了解、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准确报告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
(七)不定期组织检查本系统的值班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值班员职责:
(一)搜集国内和我市社会动态及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具体情况。
(二)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妥善处理;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事项齐全;值班员应在上岗后与带班领导取得联系,汇报交接班情况。
(三)认真分析、研判从各种渠道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根据带班领导指示,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四)遇突发事件应快速传达领导指示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处置,督促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五)接受上级对值班工作的检查,主动报告当时值班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六)熟记团市委系统常用值班电话,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值班工作进行电话抽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九条 交班准备:
(一)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
(二)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 接班准备:
整理值班所需物品和用具,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一条 交接班: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未到或未履行现场交接班手续,交班人不得离开值班室。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等进行交接。
(三)交班人员要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要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完成待办事项。
(四)接班人员应对电话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标准工作状态。 第五章 值班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履行带班、值班职责。 第十三条 值班员应按值班表进行值班,按时上岗,不得擅离岗位。如因公出差、因事请假或休假等特殊情况不能在排定日期值班的,应提前一周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班。 第十四条 值班员要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值班规定,熟练掌握值班设备,熟知值班工作流程。值班员应为团市委工作人员(包括挂职人员),严禁安排非在编人员替班。 第十五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传递值班工作信息,严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内部信息,严禁利用值班设备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十六条 严守值班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保持与上下级单位联络畅通。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要报告带班领导并说明事由,待与替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事项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工作中不得推倭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齐,维护值班员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对出现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情况的,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带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团市委系统值班情况由团市委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或责令做出检查,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值班保障 第二十二条
值班室内应悬挂值班员职责、值班纪律。值班台放置值班记录本、常用电话号码表、值班排序表、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专项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值班室必须配置独立值班电话,禁止将传真电话一体机设为值班电话。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时排除电话故障,暂时无法恢复的,应立即启用备用值班电话,同时将电话号码报告上级值班室,并通知系统各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敏感时期,是指全国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天津市主汛期等期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带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带班。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值班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团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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