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团市委规章制度专栏 >> 公务出差制度
团市委公务出差制度规定
【来源】办公室 2015-5-5
打印】【关闭

团市委公务出差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团市委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出差管理工作,明确出差审批程序,提高出差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申请

    团市委机关干部因公出差,须在出差前一周上交《团市委干部公务出差申请表》,并报办公室备案。出差申请须注明出差人员名单(包括带队领导和随行人员)、出差日程安排、出差经费预算等内容。出差人员出差前应事先与对口单位联系接洽,提前规划行程安排,精细设计工作事项,确保出差办事效率。

    二、出差审核

    1.团市委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须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同意后, 再办理其他手续。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正职)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正职)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各部室负责同志(副职)及各直属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副职)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团市委机关部室干部出差须经团市委部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要将审批后的申请表报团市委办公室备案。

    2.团市委机关干部出差,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出差申请手续的,应先口头请示得到批准后,待出差归来及时补办。

    三、有关要求

    1.出差人员出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预定路线往返,不得借机绕道旅游。如因特殊情况,需绕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绕道或延期的差旅费自理。

    2.出差人员出差过程中因生病、交通中断或出现其它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按期返回时,出差人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超期停留。

    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因同一事项出差两次以上,遇特殊情况必须出差两次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行。

    4.出差人员不得向对口单位索要钱、物、礼品,不得向对口单位报销任何无关费用,不得借出差之机旅游观光和探亲访友。

    四、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返回后,可按照团市委差旅费报销的有关制度规定报销,报销项目、报销标准、报销金额等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报销的每项费用应备注明细,明确费用使用途径和经手人。


附:


编辑: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5-5-5
版权所有@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专题制作: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